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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38:28  浏览:9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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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劳动局 财政厅 等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劳动局 财政厅 人民银行


(1990年6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工资基金的宏观管理,合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预算外企业)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由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分工负责,计划、统计、审计等部门互相配合,协同管理。
(一)劳动部门负责工资总量控制,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的审定,以及企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最后审批。
(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工资支付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财务规定,审定企业经济效益完成的情况和效益基数。
(三)银行根据《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的工资总额数,负责工资性现金的监督支付。
第四条 企业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奖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第五条 企业单位内部,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工资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提取、支持工资基金,均需统一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每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只能核发一本《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六条 企业单位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用于工资支出的资金必须存在工资基金专户中,合理安排使用。
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在工资基金专户中列支。
任何企业都不得坐支、套取现金发放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实物等。
第七条 企业单位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确实不具备挂钩条件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可实行工资总包干。
第八条 企业单位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编制出全年工资总额计划:
(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
(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应包括:①国家规定在企业成本内列支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和津贴、补贴数;②从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中开支的浮动工资、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和津贴补贴数;③从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开支的各种奖
金数。
(三)经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的新、扩建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尚未投产的根据定员、建设进度和增人计划进行编制;已经投产的按挂钩企业办理。
企业单位编制的工资总额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复核汇总,并根据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到企业单位,并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九条 企业单位必须根据劳动部门批准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分季度和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按照批准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提取工资。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
(一)分季度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应附资金来源说明,由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不在当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当地劳动部门代审,下同),并经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二)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须经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十条 企业单位在不超过劳动部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将本月或本季度节余的工资基金移到下月或本季度使用,但不得将下月或下季度的工资基金提前使用。
第十一条 劳动部门未审批下达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之前,企业单位可按当年季度、月份经济效益情况,参照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提出当年季度、月份工资的预支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劳动部门批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待年度工资总
额计划正式审批下达后,再统一结算。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应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以丰补歉。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工资储备金从新增效益工资中提留;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工资储备金从留利的奖励基金中提留。
工资储备金纳入工资基金专户。企业使用工资储备金,必须经职代会讨论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省规定当年度工资调节税起征点的,应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工资调节税,凭纳税收据到开户银行支取工资。缴纳调节税后发放的工资要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内单列。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超过工资总额计划发放工资的,在下年度的工资总额中如数扣减,并给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以行政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工资、补贴、津贴标准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给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以行政处分。
(三)企业单位违反规定多发工资、实物的,除限期退回、如数上交财政外,给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行政处分,并停发其半年到一年的资金。
(四)企业单位严重违反本办法,主管部门知情不及时处理的,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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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落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是2005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是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也是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要求;是继续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推进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的内在要求。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经验充分证明,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能更好掌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主动权。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性,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当地税源结构、征管条件等情况,结合不同地区、行业、高收入群体的特点,统筹安排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计划,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的步伐。
  二、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步伐创造条件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必须有信息化手段的支持,才能适应工作量大的特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安全快捷地处理和运用有关数据。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作为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覆盖面,降低采集、加工、分析、比对数据人工成本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式,实现管理系统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同步良性发展。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的部署和要求,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当务之急是各地要尽快全面启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逐步解决推广应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实施进度,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在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过程中,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要同步跟进,做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到哪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覆盖到哪里。
  三、从扣缴义务人入手,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质量
  扣缴义务人不仅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责任人,也是产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数据的第一道环节,决定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必须要从扣缴义务人入手。首先,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认真学习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熟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操作程序和办法,扎扎实实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各项工作。其次,要优化对扣缴义务人的服务,为其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提供必要帮助。如及时传达解释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工作要求,免费提供扣缴申报软件,统一数据信息的标准和口径,建立基础信息的采集、变更、纠错、维护机制等。第三,要加强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评估和检查,特别是对当地高收入行业、人均扣缴额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代扣代缴零申报户等单位,应作为评估和检查的重点,认真分析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关注其有关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职工福利等信息,督促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增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准确度。第四,要加强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凭证的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支付工资等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按次将收入额及扣缴税款以一定形式告知每一位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有条件的单位或根据纳税人要求,可以通过收入(扣税)清单凭据等形式,将本单位全年向纳税人支付的收入和扣缴税款的合计数等涉税信息如实告知纳税人。
  四、充分利用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强化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掌握的各种纳税信息比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信息,从中发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问题,藉此督促扣缴义务人改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如税务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比对,从中检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系统分析国民经济统计信息、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广告信息、高档住宅和汽车的购置等信息,作为评估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情况的参考信息。
  五、随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进展,逐步扩大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建议和提案,广大纳税人对此呼声也很高。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从明年起,税务机关应向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的每个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年将开具完税证明的经费支出列入税务机关部门预算,争取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使完税证明的开具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持续开展下去,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六、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牵动面广,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持之以恒,稳步深入推进,分阶段确定工作目标。具体要求是:2007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8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8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9年底,全面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进度。各地要根据以上工作目标,细化各地区在每一工作阶段、每一纳税年度的工作目标,使此项工作每年都有所发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此项工作的考核制度,对于提前达到工作目标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于工作重视不够、进度较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单位给予督促和批评。国家税务总局也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2月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哈尔滨、沈阳、大连、西安、重庆、武汉、广州市建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与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要求,为尽快开展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特制定《建筑工程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请按照执行。这个规定是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实践经验还不多,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我们。

附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与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要求,为尽快开展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现将市、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范围、监督程序和编制、经费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市、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的专职机构;质量监督人员按施工面积三至四万平方米配备一人,但每个监督站的专职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二、监督站的直接监督范围和监督项目,由各监督站自行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直接监督的工程,可委托其它单位代监。
三、监督站的监督内容和程序如下:
1.工程开工前,审核承担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勘察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营业范围。凡未经监督站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均不得发给开工执照。
2.工程施工中,监督站可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重点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及建筑和设备功能。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时,监督站有权令其停止施工。
3.工程竣工后,首先由施工单位会同筹建单位和设计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将验评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送交监督站进行核验。未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4.对建筑构件厂,要审核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营业范围。各构件厂要根据监督站的要求,如实报送产品质量情况,对构件质量低劣的,监督站有权制止产品出厂或令其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者,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监督站与企业质量检查机构的关系是:施工(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质量检查工作,由企业负责;竣工工程和产品质量的认定工作由监督站负责。监督站除对接受委托的工程进行直接监督外,重点应放在监督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上,如企业配备的质量检查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测试手段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因此,质量监督站建立后,企业内部检查机构不应削弱,并接受监督站的业务指导。
四、筹建、设计、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要为监督站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凡监督站直接监督的工程,筹建单位必须在申请开工执照前向监督站提交质量监督委托书,并同时提交全套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施工合同副本;筹建单位供料的工程,还需要提交进场的原材料检验报告单(复印抄件)。监督站在接受委托后,于一周内确定监督该项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筹建和设计与施工单位。竣工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核验,由施工单位于前十天通知监督站。
五、筹建单位和构件厂应向市、县监督站交纳监督费,其费率标准是:
1.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
2.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上,一百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收取。
3.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点五收取。
4.经济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开发区的监督费在不低于上述收费标准前提下,由当地政府自行规定。
5.构件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收取。
6.监督费由筹建单位和生产厂列入工程概算和产品成本。
六、市和市属县(区)监督站的监督费,可由市监督站统一收取,也可按市、县(区)监督范围的分工分别收取监督费。监督费只能用于和质量监督工作有关的开支,不能挪作他用。
七、建筑原材料、半成品的测试报告,必须由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或本地区监督站认定的测试部门(试验室)提供,方为有效。
八、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督站报告,施工、设计单位应会同筹建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监督站同意后方许施工。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或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在取得筹建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报送监督站备案。
九、经监督站核验质量为不合格的单位工程,施工单位除必须进行返修和加固补强直至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外,并向筹建单位按当地规定交付罚款。
十、各级质量监督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准循私偏袒;不准弄虚作假;不准索贿受贿。对利用职权违法乱纪者必须严肃处理。质量监督员和企业质量检查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督站应给予奖励。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十二、各地区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本暂行规定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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