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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37:38  浏览:9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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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规则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规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01年11月1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公开、公
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挂牌公开交易是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地块的基本情况、竞买规则等内容,竞买人轮番报价,按价高
者得的原则确定中买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
挂牌公开交易适用于出让、租赁、转让。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转让外,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挂牌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市政府储备的土地,应依法有偿供应的;
(2)未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困国有企业需要处置
土地的;
(3)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下,委托转让以出让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委托整体转让房地产的。
第四条 挂牌公开交易时,土地的基本情况应在石家庄市地产交易市场公示栏
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报价期限、地块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容积
率、最低交易价、当前报价等,报价期限根据土地面积大小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
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 挂牌公开交易的程序:
(1)拟定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
(2)拟定挂牌公开交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3)经批准可以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在报刊上公告,并在地产交易市场交易
厅公示,地块面积3333.34平方米(5亩)以下的,只在地产交易市场厅公示;
(4)有意受让单位索取有关竞买文件;
(5)有意受让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名登记:
a受让申请书;
b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其他权力机构(非股份制企业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受让土
地事宜的决议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文件(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c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d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e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f《报价承诺书》。《报价承诺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
制。
g竞买文件规定的数额履约保证金。未能受让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履约保证金,
在报价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不计利息),受让土地使用权单位的保
证金可在交纳最后一期土地出让金时冲抵。
(6)及时公布当前报价和竞买人。
(7)报价时间截止后,按第六条的规则确定中买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
当场宣布交易结果。
(8)成交之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买人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
书》;
(9)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委托转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与中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六条 报价期限结束后,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买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市场状况和地块的具体情况制定细则。
第七条 最低交易价的确定方法。
属于第三条(1)、(2)项情形的,挂牌交易价格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
价评估结果,充分考虑政府产业政策、地价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
属于第三条(3)、(4)项情形的,挂牌交易价格由委托单位确定。
第八条 中买人拒不签署《成交确认书》或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市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受让人有提供虚假竞买文件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予退还履约保
证金,并对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定,分值高者得或先交清地价款者得等原则确定中买人
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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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香港籍船舶仍应征收船舶吨税的批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香港籍船舶仍应征收船舶吨税的批复
海关总署


深圳海关:
你关《关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船舶征收船舶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关税〔1997〕389号)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关税区。因此,在未有新的规定前,对在香港登记注册的船舶仍应按回归前的规定使用优惠税率征收船舶吨税。此外,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海关已征收船舶吨税的外国
籍船舶,进入内地港口时,仍应照章征收船舶吨税。
此复。



1997年8月19日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禁止邮寄仿真手枪式电击器及警用械具的通知

邮电部 公安部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禁止邮寄仿真手枪式电击器及警用械具的通知
邮电部、公安部



据一些邮政部门反映,有的用户要求邮寄仿真手枪式等电击器以及警棍、手铐等警用械具,现根据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销售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的通知》(〔89〕公〔治〕字16号)和《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89〕公〔治〕字9
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邮寄上述物品作如下通知:
一、仿真手枪式电击器和仿真手枪式催泪器均属于仿真手枪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持有,各地邮政部门均不得收寄。各种电击器(除电警棍外)目前均未列入公安装备,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也一律禁止邮寄,邮政部门在收寄、传递、投递过程中如发现上述物品
,应登列清单交当地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告知寄件单位或个人和取件单位,将验单副份抄报相关省管局和邮政总局,不得继续传递或投递。公安机关对送交没收的各种电击器、催泪器,要出具没收清单,并按规定销毁或封存。
二、警棍(含电警棍)、手铐等警用械具是人民警察专用的械具,为了防止流散社会上,禁止邮寄。如投递中发现夹寄的,应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三、各地邮政部门应认真执行检查验视内件的制度,切实防止夹寄仿真手枪式电击器、仿真手枪式催泪器及其他各种电击器和警棍、手铐等警用械具。邮电、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199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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