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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程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55:45  浏览:8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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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程规程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程》的通知
2003-4-10 平政办〔2003〕2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现将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程规程
一、作业规程
(一)〔天气预警〕根据旱情发展或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的安排,市气象台加强天气分析和预报会商,如有合适时机则立即向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汇报,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拟定初步作业计划后,向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汇报。
(二)〔预备指令〕经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批准准备作业后,市人影办转发人影作业预备指令。各县、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市人影作业预备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安排人影作业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进行高炮、火箭、增雨弹、火箭弹等作业工具装备器材的安全检查;
2、通讯电台、天线、电源等器材性能的检查和测试,雨量筒准备;
3、炮手等作业人员预通知;
4、后勤保障准备。
(三)〔进场指令〕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根据天气条件下达进场指令。在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进场指令后,市人影办向各县、市及有关单位转发人影作业进场指令。进场指令发布后:
1、各县、市立即组织作业人员及作业工具装备器材等按规定的时间集结进场到位,并做好现场环境安全协调保障;
2、进场完毕后向指挥中心报到,并保持炮位与市、县指挥中心间的联系。
(四)〔空域申请〕市人影指挥中心根据天气时机,适时向省人影指挥中心申请作业空域。
(五)〔作业指令〕市人影指挥中心根据空域批复和适时天气情况向炮位点或县人影指挥中心发布作业指令。开始作业指令包括:方位、仰角、引信、用弹量、射击组合模式、射击时段。要求炮位点做到:
1、必须是人影指挥中心指定下达开始作业指令的炮位点,方可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2、严格按照人影指挥中心开始作业指令内容进行作业;
3、各炮位点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4、炮位点接到增雨弹启封指令后,方可按指令数量启封准备增雨弹,并检查增雨弹、火箭弹确认是否完好;
5、人影指挥中心发出停止作业指令后,炮位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退出增雨弹或上好炮械保险,进入待命状态。
县级人影指挥中心转发作业指令的,必须及时、准确无误地转发。
(六)〔待命状态〕没有得到作业指令或刚完成作业指令的炮位均处于待命状态,待命时各炮位点需做到:
1、作业后的炮位点报告作业增雨弹、火箭弹实际发射量,检查炮械等增雨工具及炮弹安全状况等,收集炮弹弹壳;
2、报告炮位点天气、炮位点及周边降水情况及其明显变化;
3、根据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命令,在炮位点所在地食宿休整,保养高炮等设备,并保持通讯联络;
4、做好连续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结束指令〕市人影指挥中心根据作业效果、天气、空域等条件,报经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同意后,转发作业结束指令。各炮位点在接到作业结束指令后,作业人员应清点、整理所有作业工具、设备、器材、弹药、弹壳等,有计划、有步骤地撤离作业现场,并做好人影设备器材、弹药、弹壳工具的归位工作。
二、通讯规程
(一)自备无线电台通讯规程
1、〔安装架设〕人影作业进场之前,通讯技术人员需设定电台频道及设置,进场后现场作业指挥人员按技术规定步骤安装架设;
2、〔电台值守〕进场电台开机至作业结束期间,值班人员必须保持不间断值守,不得离岗;
3、〔电台保护〕现场指挥通讯人员需爱护通讯器材,避免摔、砸、碰,阵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电台被雨水淋湿;
4、〔故障排除〕电台出现通讯故障,若现场指挥人员无法排除需与人影指挥中心联系,由上级派技术人员赴现场维修或更换电台或天线;
5、〔呼号列表〕市、县人影指挥部及各炮位点全部用编号代表,并打印成表,表中标明呼号地点、负责人等;
6、〔呼叫应答〕市、县人影指挥部及各炮位点通讯联系取消电台振铃方式,全部采取编号直接呼叫或应答,呼叫应答必须按程序进行:
(1)呼叫对方编号必须附带自射电台编号,如“001,002呼叫,听到请回话”;
(2)应答需呼“对方编号+应答内容+应答方编号”,如“001,我是002……,002回答完毕”。
7、〔复述记录〕对于各种作业指令或人影指挥部要求重复的内容,在收听完毕之后需复述或记录。
(二)移动电话通讯规程
1、〔电台值守〕现场移动电话由气象指挥人员保管,进场开机至作业结束期间,移动电话必须保持不间断值守,不得关机;
2、〔通讯联络〕进场前必须将气象指挥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报告人影指挥中心;
3、〔电台保护〕现场气象指挥人员需爱护通讯器材,避免摔、砸、碰,阵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移动电话被雨水淋湿;
4、〔故障排除〕移动电话出现通讯故障,若现场指挥人员无法排除,需与人影指挥中心联系,迅速、妥善解决通讯问题;
5、〔复述记录〕对于各种作业指令或人影指挥中心要求重复的内容,在收听完毕之后需复述或记录。
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守则
(一)气象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获得人影作业资质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二)作业人员需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政治合格、技术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四)严格执行人工影响天气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五)爱护作业工具装备,使其经常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六)吃苦耐劳,团结协作,集体主义观念强;
(七)时刻牢记安全第一,严禁违纪、违规操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四、火箭、高炮维护保养制度
(一)弹、炮分库存放,火箭发射架、高炮放置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严禁露天存放,严禁个人私存、私放作业器材、炮弹,严禁在库内存放其它物品;
(二)高炮、火箭维护、保养、修理和使用情况要登记建档,器材和工具要建立帐目清单;
(三)建立高炮、火箭年检制度。每年作业开始前及作业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大检,每次作业前和作业后进行中检,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每年作业前和作业后检查车体和后车体注油孔,保证高炮始终处于良好状况;
(四)按维护保养技术规范,认真做好高炮、火箭的维护保养工作,维护每2个月不少于1次。作业前后要及时维护,每年12月、1月、2月为封存期,封存前必须做全面维护保养;
(五)认真做好炮库内秩序和整洁工作,管理的炮库内设备、设施或其它器材,需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五、人工增雨专用炮弹(火箭弹)安全管理规定
(一)运输规定
1、炮弹、火箭弹的运输,要有专人负责押运,装卸时禁止拖、拉、扔、投,防止碰撞;
2、装运炮弹、火箭弹的车辆,禁止装载易燃品,零散的炮弹、火箭弹必须装箱,且应横放于车箱内,推放应稳固,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箱板;
3、运输时应用蓬布盖好,途中休息时汽车应停在远离居民区和火源处,雷雨时,须防雷击、防潮湿,禁止将车停在高大建筑物或大树下。
(二)保管规定
1、炮弹、火箭弹要有专用库房存放,库房要防火、防盗、防潮、防雷击和防曝晒;
2、库房要具备“二铁一器”(铁门、铁窗、防盗报警器)。库房窗户离地面的高度,一般应在1人高以上,窗户面积不宜过大,并要具备防从外向内投火种及杂物的条件;
3、库房内不允许堆放杂物,严禁烟火,禁止使用油灯、蜡烛照明,库内安装照明设备时应使用防爆灯具,开关应设在库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库房应保持干燥,当室外温度高于30℃或低于-10℃、湿度在80%以上时禁止通风,以防受潮;
5、库房应有避雷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
6、库房应远离生活区,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留有高草;
7、炮弹、火箭弹不得混堆;堆放时做到“一垫五不靠”,即下面垫枕木,四周不靠墙,上面不靠顶(堆垛高度不超过2米),以免受潮。并将弹药箱有标志的一侧朝外,以便检查和使用;
8、定期清点数量,检查质量,严格登记、统计和报告制度。
(三)使用规定
1、严格遵守启封、开箱规定,认真做到“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使用时尽量少启封炮弹或火箭弹;
2、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炮弹、火箭弹,若炮弹引信风帽损坏或从1.5米高处落下或超过使用期限及药筒裂缝时严禁使用;
3、严禁用实弹练习压弹;
4、出现炮弹不发火的情况时,应用退弹器退弹。严禁用洗把杆或其它工具从炮口向后桶,以免发生事故;
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炮弹(火箭弹),禁止违法买卖炮弹(火箭弹)。
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流程
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各管理责任单位或人员必须了解安全情况,须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总结,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重大情况;
(二)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按事故预案处理;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未造成人员受伤事故的3日内报告,3日内写出书面材料;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除立即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请示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省人影管理部门,12小时内补齐事故简况,3日内报书面材料;
(四)工作中凡遇困难无法排除,应立即向上级汇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贻误工作。

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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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废止12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废止12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医药管理局对建局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以下12个规范性文件:
1.国药字(79)第226号
关于下达《医疗用毒性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废止。
2.国药供字(80)第612号
《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废止理由:被国药联字(89)第482号“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3.国药储字(80)第621号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仓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物字(88)第287号“关于印发《医药仓库管理规则》的通知代替。
4.国药科字(82)长第79号
关于印发《医药科研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四项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科字(89)第277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第九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5.医药储字(82)第159号
印发《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医药、药材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自然失效。
6.国药物字(84)第63号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商业仓库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试行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物字(87)第234号“关于印发《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代替。
7.国药科字(84)第377号
关于国家医药管理局对科研、试制课题试行有偿合同制管理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科字(89)第277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第九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8.国药财字(85)第25号
印发《国营医药商业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财字(90)第384号“关于印发《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的通知”代替。
9.国药财字(86)第440号
关于国家统一进口化学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联经字(90)第79号“关于加强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代替。
10.医药质字(85)第508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
废止理由:被国药质字(89)第138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规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代替。
11.国药质字(87)第77号
关于发布《国家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质字(89)第117号“关于颁发《国家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评选奖励办法》和安排1989年医药产品评选工作的通知”代替。
12.国药物字(85)第629号
关于印发《直属仓库整顿验收标准》的通知。
废止理由:自然失效。



1991年4月12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2000年8月4日发布的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将本文废止)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拆迁的解释问题
1.统一拆迁是指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并组织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一种拆迁方式。
二、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
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3.区、县房地局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4.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与续期问题
5.《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土地使用证明的,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
6.拆迁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拆迁范围、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7.拆迁方案内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内容。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作拆迁预分方案表,经区县房地局审批后,报市房地局备案。
8.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范围,但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把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9.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地局申请续期,续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由市房地局统一编号。
10.《办法》所称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人应当完成该拆迁项目的期限。
11.《办法》所称搬迁期限是指房地局发布的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四、关于拆迁公告与通知问题
12.房地局发布拆迁公告,应当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价格等主要内容。
13.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通知书应当说明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许可证号、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答复期限、逾期不答复的处理办法、联系方式等,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有关规定。
14.按照《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人无法通知房屋所有人的,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房屋所有人在本市的,拆迁人应在《北京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房屋所有人在外省市的,拆迁人应在《人民日报》或者《法制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
期限为30日;房屋所有人在境外的,应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或者《中国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
15.拆迁公有房屋的,房地局应通知产权单位撤管。房屋撤管通知书应说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除房屋间数和面积等。
自房屋撤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该公有房屋的维修、安全等工作由拆迁人负责。
五、关于正式房屋和原建筑面积的认定问题
16.拆迁范围内正式房屋的认定以房地局核发的房屋所在权证为准。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但具备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包括原人民公社)的批建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正式房屋:
(1)柱高2cm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
(3)屋顶有保温层。
17.《办法》所称“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是指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查认定,使用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和收取租金的出租房屋。
18.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拆除住宅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测量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其原使用面积比照邻近的同类房屋情况换算成建筑面积。
六、关于被拆迁户的划分和原住人口的认定问题
19.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户的划分标准为:承租的房屋以租赁合同标明的租赁户为准,私有自住房屋以产权证为准。
20.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对被拆迁户的划分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为准;但是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1.凡在户口冻结期间或者拆迁期限内离婚,男女双方各自无独立住房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2.区县房地局核定住房困难户时,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应当计入原居住人口。
虽然不在拆迁范围内居住,但是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也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
(1)服现役的士兵;
(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在国外留学的学生;
(4)劳改、劳教人员;
(5)按政策规定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的其他人员。
23.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原居住人口的认定按照本通知第22条的规定执行。
24.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执行。
25.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确定,报市房地局批准。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的商品房价格,由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七、关于房屋补偿问题
26.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提供的现房,应当经房地局审核。
27.拆迁人应当提供补偿房屋的下列证明材料:
(1)房屋用地证明文件;
(2)购买的房屋,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新建的房屋,提交质量监署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
(3)房屋位置和楼座图;
(4)房屋经规划设计部门审核的设计图纸,包括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
28.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以房屋补偿的,应当事先与承租人达成关于维持原租赁关系的协议;双方在房地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可以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对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分别给予补偿。
八、关于住房困难户的拆迁补偿问题
29.拆除住宅房屋,经区县房地局核定,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30.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的,不适用《办法》第30条的规定。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31.被拆迁居民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正式房屋,长期居住自建房,并且单独立户,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可以按照每户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
九、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32.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对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换算为成套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所在区县确定的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对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
直接按照所在区县确定的拆迁补偿价格的20%给予补偿。
十、关于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33.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人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34.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可以按其建筑面积及上一年度的建安单方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临时建筑补偿款=建安单方造价×建筑面积×(剩余期限÷批准期限)。
35.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经区县房地局批准,按照规定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补偿,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6.按照《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没有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清偿原债务的,对其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7.《办法》第四十条所称公益事业房屋是指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的房屋,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馆、敬老院、福利院等,但是私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除外。
十一、关于拆迁补偿协议问题
38.拆迁补偿协议文本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
39.被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的,应按延期的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每天100元执行。
40.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关于补偿款支付方式问题
41.拆迁人应当将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款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存入指定银行,并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存款单据交给被拆迁人。
十三、关于拆迁管理费问题
42.拆迁人应当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届时标准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43.房屋拆迁费用计算范围包括拆迁补偿费以及各种拆迁补助费、奖励费。
十四、关于拆迁档案资料管理问题
44.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关材料;
(2)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各种补偿、补助费领取单据;
(3)拆迁情况总结、拆迁结案表;
(4)裁决、强制拆迁、诉讼情况及有关文件;
(5)其他材料。
45.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全部搬迁完毕后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将拆迁结案表报市房地局备案。
46.各区、县房地局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十五、其他问题
47.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所指的城区包括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近郊区包括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远郊区县包括门头沟区、昌平县、通州区、顺义区、平谷县、怀柔县、密云县、延庆县、房山区、大兴县。



199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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